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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授予手續 ( 70年09月23日)
第 16 條
主管院部會及受勳人之該管長官奉命代授勳章,應將授勳情形分別陳報或陳由上級機關層轉總統府備查,駐外使領館代授勳章,應將授勳情形報由外交部陳請行政院函轉總統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