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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呈請手續 ( 70年09月23日)
第 9 條
本細則所稱主管院為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所稱初審機關,公務人員除政務官外,為銓敘部,但專案請勳為各院主管機關,非公務人員為內政部,僑民為僑務委員會。

本細則第八條所稱與勳績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如事實屬於教育文化者,為教育部,屬於蒙藏地方者,為蒙藏委員會,餘類推。

僑務委員會對於請授僑民勳章之初審,應視該僑民建立勳勞之地方,係在國外或國內,分別會商外交部或內政部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