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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四 節 訴願人 ( 101年06月27日)
第 20 條
無訴願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

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應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

關於訴願之法定代理,依民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