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訴願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四 節 訴願人
( 101年06月27日)
第 29 條
申請參加訴願,應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為之。
參加訴願應以書面記載左列事項:
一、本訴願及訴願人。
二、參加人與本訴願之利害關係。
三、參加訴願之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