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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四 節 訴願人 ( 101年06月27日)
第 29 條
申請參加訴願,應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為之。

參加訴願應以書面記載左列事項:
一、本訴願及訴願人。
二、參加人與本訴願之利害關係。
三、參加訴願之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