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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四 節 訴願人 ( 101年06月27日)
第 30 條
通知參加訴願,應記載訴願意旨、通知參加之理由及不參加之法律效果,送達於參加人,並副知訴願人。

受理訴願機關為前項之通知前,得通知訴願人或得參加訴願之第三人以書面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