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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01年06月27日)
第 98 條
依本法規定所為之訴願、答辯及應備具之書件,應以中文書寫;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以國立編譯館規定者為原則,並應附註外文原名。

前項書件原係外文者,並應檢附原外文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