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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01年06月27日)
第 99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其以後之訴願程序,依修正之本法規定終結之。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再訴願案件,其以後之再訴願程序,準用修正之本法有關訴願程序規定終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