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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第 五 章 附則 ( 99年02月03日)
第 44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