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入出管制區之許可 第 三 節 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 ( 112年11月29日)
第 33 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根據軍事設施安全需要,就重要軍事設施所在地及其週邊地區劃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