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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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入出管制區之許可 第 三 節 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
( 112年11月29日)
第 35 條
人民入出前條管制區內之重要軍事設施所在地,應向該管軍事機關申請許可。但於限制時間外,入出飛機戰備跑道、軍事訓練或試驗場者,無須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