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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軍事審判機關移送司法機關案件之處理 ( 112年11月29日)
第 45 條
解嚴後,對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刑事確定裁判,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者,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

解嚴後,軍事檢察官發見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刑事確定裁判,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者,應即函請該管檢察官或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