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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第 二 節 辦公場所之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 103年01月07日)
第 11 條
各機關應訂定緊急避難之標準作業程序,並應定期實施辦公場所之緊急避難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