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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第 二 節 辦公場所之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 103年01月07日)
第 12 條
辦公場所有立即發生危害之虞時,現場長官得視情況暫時停止執行職務,並引導公務人員至安全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