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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第 三 節 執行職務之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 103年01月07日)
第 13 條
各機關應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機具設備及措施,並隨時注意維護及檢修。

對於執行危險職務所使用之機具設備,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定期加強維護及檢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