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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第 三 節 執行職務之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 103年01月07日)
第 14 條
各機關應檢視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所可能產生之危害,並採取必要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

前項危害,應特別注意下列危險來源及事項:
一、工作場所、位置之建置與裝設。
二、執行職務之過程與時間。
三、執行職務之資格與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