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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第 三 節 執行職務之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 103年01月07日)
第 18 條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致其生命、身體及健康有遭受侵害之虞時,應採取適當之預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