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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三 章 侵害事故之處理 ( 103年01月07日)
第 22 條
各機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之侵害時,應考量執行職務場所、活動類型、在場人數及對第三人之影響等因素,立即採取下列措施:
一、急救、搶救及必要之消防、封鎖、疏散等緊急措施。
二、通知該公務人員之緊急聯絡人,並通報首長及有關人員。
三、通報警察或相關機關派員處理,並提供相關資訊。必要時,與消防、空勤或其他緊急醫療照顧機關保持聯繫。
四、其他必要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