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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03年01月07日)
第 30 條
公務人員依第二十八條規定請求服務機關提供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經服務機關拒絕者,得依本法規定提起救濟;其不提供或提供不足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