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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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03年01月07日)
第 32 條
下列人員有關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事項,得由各機關比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一、政務人員。
二、民選公職人員。
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非屬第二條規定之教育人員。
四、其他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及軍職人員。
第二條及前項人員之眷屬因該等人員執行職務致遭受侵害時,得由各機關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