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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九 節 費用 ( 110年01月20日)
第 52 條
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不在此限。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事由,致程序有顯著之延滯者,其因延滯所生之費用,由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