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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四 章 履約管理 ( 108年05月22日)
第 63 條
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採購契約應訂明一方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不善,致他方遭受損害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