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政府採購法   第 四 章 履約管理 ( 108年05月22日)
第 64 條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