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政府採購法
第 四 章 履約管理
( 108年05月22日)
第 66 條
得標廠商違反前條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前項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