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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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11月14日)
第 2-1 條
駐國外機構辦理前條一定金額之採購,其無採購專業人員者,應由國內機關或其他駐國外機構之採購專業人員承辦、審核、協辦或會辦代之。
前項洽由國內機關或其他駐國外機構之採購專業人員承辦、審核、協辦或會辦代之者,得以書面、電子化或人員支援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