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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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88年05月06日)
第 11 條
前條決標,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
二、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其決標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