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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88年05月06日)
第 16 條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設計,其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前項權利,機關得視需要取得部分或全部權利或取得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