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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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88年05月06日)
第 4 條
機關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作品供評選。
二、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作品及設計說明書供評選。
三、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建議書,經評選入選者再邀其提出設計作品供評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