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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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88年05月06日)
第 8 條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之評選,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
機關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