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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二 章 評選及議價 ( 109年09月09日)
第 15 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技術服務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前項權利,機關得視需要取得授權,或取得部分或全部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