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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二 章 評選及議價 ( 109年09月09日)
第 21 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之評選,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

機關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