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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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 四 章 預付款還款保證
( 108年11月18日)
第 21 條
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得支領預付款及其金額,並訂明廠商支領預付款前應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
機關必要時得通知廠商就支領預付款後之使用情形提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