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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 六 章 其他保證及擔保 ( 108年11月18日)
第 32 條
機關提供財物供廠商加工或維修,其須將標的運出機關場所者,得視實際需要規定廠商繳納與標的等值或一定金額之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準用履約保證金之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