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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 六 章 其他保證及擔保 ( 108年11月18日)
第 33 條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