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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招標決標 ( 91年07月17日)
第 10 條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電子投標使用之檔案格式,或廠商列印電子招標文件投標之格式。但廠商之檔案格式或列印格式不影響讀取、辨識或使用者,機關不得拒絕。

前項機關規定之檔案格式或列印格式不應限制廠商之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