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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招標決標 ( 91年07月17日)
第 11 條
機關允許廠商電子投標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以電子投標文件簽約,或於決標後於期限內以書面文件辦理簽約。

前項書面文件內容應與電子投標文件相同。其不同者,以後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