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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招標決標 ( 91年07月17日)
第 13 條
廠商辦理電子投標,其依本法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繳納押標金、保證金或提供擔保,得以銀行開具之電子押標金保證書或電子保證金保證書為之。

前項保證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公開於指定之資訊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