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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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招標決標
( 91年07月17日)
第 17 條
機關辦理採購,其與廠商間之通知、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重新報價,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