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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1年07月17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採購卡:指信用卡業務機構發給機關,用以支付政府採購價金之信用卡、轉帳卡或儲值卡。
二、電子憑據:指具有數位簽章,作為收受電子招標文件、領標、收受電子投標文件、電子押標金保證書、電子保證金保證書、開標、決標、訂購及付款等之憑據。
三、電子押標金保證書:指由銀行以電子簽章、簽證所出具作為押標金用途之電子文件。
四、電子保證金保證書:指由銀行以電子簽章、簽證所出具作為保證金用途之電子文件。

第 3 條
機關及廠商以電子化方式辦理採購(以下簡稱電子採購),依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應以電子簽章為之。

第 4 條
機關及廠商辦理電子採購,應向主管機關指定之憑證機構申請憑證。

第 5 條
機關及廠商辦理電子採購,應利用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並登錄必要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