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97年04月22日)
第 2 條
調解事件屬中央機關之履約爭議者,應向主管機關所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申請;其屬地方機關之履約爭議者,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申訴會申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未設申訴會而委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得向主管機關所設申訴會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