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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97年04月22日)
第 4 條
對於調解事件,應先為程序審查;其無程序不合法之情形者,再進行實體審查。

前項程序審查,發現有程式不合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請人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