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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四 章 法規之適用 ( 93年05月19日)
第 19 條
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

法規停止或恢復適用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廢止或制定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