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  ( 109年03月13日)
第 2 條
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影音訊號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播出。

前項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

第一項會議屬秘密者,不予錄影。

第一項影像之拍攝,應公開透明、忠實記錄會議實況,其拍攝原則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