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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3年07月12日)
第 1 條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委員研究會館(以下簡稱本會館)之使用及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本會館包括委員研究大樓、青島一、二會館,設有 113 間委員研究室,提供委員辦公之用。

第 3 條
委員研究大樓第 1 至 11 樓及地下 1 樓設貴賓室、會議室及會客室 28間;青島一館設會議室7間;青島二館設會議室2間,提供委員會議及接待賓客之用。

委員使用前項場所,應事先登記,依先後順序使用之。

第 4 條
委員研究大樓地下 2 樓及地下 3 樓設停車場,供委員研究室停放車輛使用,非委員研究室之車輛不得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