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  ( 89年11月23日)
第 1 條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之警衛勤務,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 2 條
本院警衛勤務方式如下:
一、值班:於院區各門口設置值勤臺或崗哨,由服勤人員值守之,並應視狀況需要站立門首瞭望附近地帶,擔負警戒等任務。
二、巡邏:由服勤人員循指定路線按時巡視,以查察可疑人、事、物,防範危害。
三、守望:於議場、會議室及首長辦公室等地區,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擔任警戒、警衛及管制等安全維護勤務。
四、交通整理:於上下班時間或開會期間派員指揮、疏導交通,並擔任院區各停車場之交通管理。
五、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第 3 條
因事實需要,本院得隨時請求治安機關調派員警支援勤務,其派在院間支援者,受本院之指揮監督。

第 4 條
勤務之時間、規劃及督導,準用警察勤務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第 5 條
為維護會場秩序、防止危害及保護委員安全,警衛人員得應院會或委員會主席之召喚,進入會場,執行警衛勤務。

第 6 條
本院警衛依法執行勤務時,應本手段目的相當原則,對防礙會場秩序者,為必要之制止或隔離,除因逮捕現行犯外,不得使用械具。

第 7 條
本規則經院長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