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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四 節 證據 ( 111年06月22日)
第 140 條
受訴行政法院於言詞辯論前調查證據,或由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調查證據者,行政法院書記官應作調查證據筆錄。

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受託法官調查證據筆錄,應送交受訴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