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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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四 節 證據
( 111年06月22日)
第 144 條
以公務員、中央民意代表或曾為公務員、中央民意代表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監督長官或民意機關之同意。
前項同意,除有妨害國家高度機密者外,不得拒絕。
以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為證人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