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政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四 節 證據 ( 111年06月22日)
第 151 條
以下列各款之人為證人者,得不令其具結:
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或與當事人訂有婚約。
二、有第一百四十五條情形而不拒絕證言。
三、當事人之受雇人或同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