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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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四 節 證據
( 111年06月22日)
第 161 條
行政法院依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囑託機關、學校或團體陳述鑑定意見或審查之者,準用第一百六十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至第三百三十七條之規定。其鑑定書之說明,由該機關、學校或團體所指定之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