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政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四 節 證據 ( 111年06月22日)
第 162 條
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就訴訟事件之專業法律問題徵詢從事該學術研究之人,以書面或於審判期日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

前項意見,於裁判前應告知當事人使為辯論。

第一項陳述意見之人,準用鑑定人之規定。但不得令其具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