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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四 節 證據 ( 111年06月22日)
第 164 條
公務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行政法院得調取之。如該機關為當事人時,並有提出之義務。

前項情形,除有妨害國家高度機密者外,不得拒絕。